补救措施

        如果超过了0.1mSv/年的个人剂量标准,则监管机构需要检查筛选可减少放射剂量的 措施。当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时,任何的策略首先要完全正面(即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)。所 有以改变辐射暴露现状为目的的决策也应是正面效果大于负面效果。这意味着通过减少现 有的辐射暴露,可以产生足够的个人和社会效益来抵消它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(ICRP, 2008)。
        当补救措施被合理通过后,防护措施需尽量与ICRP(2008)推荐方法保持一致。防护措 施最优化的原则指受到辐射的可能性,受辐射的人群数量以及其中个人受到辐射的当量应 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前提下,尽量保持在最小的水平。
        当水源水中的放射性同位素达到不可接受的高浓度水平时,可采用包括更换备用水源, 与其他水源混合供应以及添加新处理工艺在内的方式进行控制。混凝、沉淀以及砂滤结合 使用的水处理系统对原水中悬浮放射性物质的去除率可达100%。虽受放射性同位素种类 以及放射性物质与颗粒物结合程度的影响,石灰纯碱软化水的处理工艺实际上也可去除全 部悬浮放射性物质。
        对于溶解性的放射性同位素,已有全面性的综述对水处理工艺的去除效果进行总结 (Brown,Hammond和 Wilkins,2008)。表9.4对该报告中的一些结论进行了摘述。对于 个别放射性同位素的特殊水处理工艺的参考详见附录6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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