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“费”到“税”,随着《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》在去年年底对外公布,这意味着倒逼企业节水、控制不合理用水行为的同时,也进一步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。尤其在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、雨水、地下咸水、微咸水、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单位情形下,还可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。
作为纾解水资源不足的一种根本方式,再生水并非首次亮相于顶层设计。根据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要求,到2020年,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%以上,京津冀区域达到30%以上。
而在《“十三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》中,再生水利用范围进一步扩大:到2020年底,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,除缺水外的其他城市和县城力争达到15%。自此,再生水这一市场将得以强力释放。
所谓再生水又称“中水”,即由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,满足某种使用要求进而形成有益使用的水。城市污水经处理设施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(包括污水处理厂经二级处理再进行深化处理后的水和大型建筑物、生活社区的洗浴水、洗菜水等集中经处理后的水)统称“中水”。因其水质介于自来水(上水)与排入管道内的污水(下水)之间,故名为“中水”。
在处理工艺层面,“中水”处理往往通过物理+物化+生物等多种技术路径糅合情况下,去除水中水中悬浮物、颜色、气味、溶解盐。尤其当下膜技术已在“中水”回用系统上推广开来,“中水”水质亦得到大幅提升。其中对于有严格回用标准要求的“中水”,一般在主处理单元后要增加后处理,通常需要经过过滤、活性炭吸附、膜处理、消毒等处理步骤使排水达到回用标准。
与海水淡化、跨流域调水相较,“中水”的性价比具有明显优势。随着一次供水资源费和供水成本的提升,而“中水”工艺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本下降,在水权交易等经济杠杆的作用下,“中水”有可能在国内大部分区域经济性优于一次供水。
反复试验数据显示,每处理一亿吨废水转换成新生水能减少3万吨COD的排放、0.1万吨氨氮的排放。而城市供水的80%转化为污水,经收集处理后,其中70%的“中水”可以再次循环使用。这意味着通过污水回用,可以在现有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,使城市的可用水量至少增加50%以上。
未来“中水”的推广关键将在于成本控制和规范标准。由于反渗透技术成本较高,加之地下中水管网和泵站有限,经过处理后安全可靠的生活用水尚难以引入小区和家庭。因用水量大,排放成本日增,同时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,工业企业往往被视作再生水市场最为现实的客户集群。
因而如果在政策上,特别是在标准上能够对新生水进行明确的话,行业将进一步突破价格限制,在资源税等政策驱动下市场进一步释放。
根据《“十三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》,再生水“十三五”期间投资量约为158亿元,处理规模达到4158万吨/日,较当前增幅达56.7%。
据E20研究院预测,截至2020年,我国城镇再生水生产能力将接近4900万立方米/日,其中城市再生水生产能力超过4500万立方米/日,县城再生水生产能力近290万立方米/日。
而在阶梯水价和再生水工艺成本下降的驱动下,未来三年内“中水”运营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速有望达20%。相对应地,城镇再生水设施建设整体投资将超过250亿元,“中水”运营市场规模接近80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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